1、哲理法学派 由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,从法的外部着手,把他们的法律观建立在自己的哲学基础上,呈现出鲜明的形而上色彩。康德具有自由主义倾向,而黑格尔则具有国家主义倾向。
2、历史法学派 这个学派以胡果特别是以萨维尼为代表,他们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,随着一个民族的文明发展而自然地、逐步地发展的,法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习惯法。 可是历史法学派的观点趋于保守,成立真正意义上的“历史法学派”。
3、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边沁和J 奥斯汀。他们强调对法着重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,轻视甚至是否定对法进行价值研究。提倡运用纯形式逻辑和推理的方法揭示或认识法的共同概念、原则和特征。
茶陵派:从成化到弘治年间,台阁体诗文创作趋向衰落与消退,这一时期对文坛有着重要影响的则是茶陵诗派。
茶陵派以李东阳为主,成员有谢铎、张泰、邵宝、鲁铎、石瑶等人。较强调对诗文独立审美精神的追求,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“台阁体”及其末流浅弱的诗风。
文学风格是一种创造,这种创造体现在作品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上,体现在内容、形式...风格具有独创性、稳定性和多样性的特点。
所谓文学风格例话,就是作家创作个性与具体话语情境造成的相对稳定的整体话语特色,它是主体与对象、内容与形式的特定融合,是一个作家创作趋于成熟、其作品达到较高艺术造诣的标志。作家作品风格是文学风格的核心和基础,但也包括时代风格、民族风格、地域风格、流派风格等内涵。文学风格,是文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具有特征性的文学现象。文学风格主要指作家和作品的风格,既是作家独特的艺术创造力稳定的标志,又是其语言和文体成熟的体现,通常被誉为作家的徽记或指纹。文学风格既涉及作家的创作个性和言语形式,也与时代、民族、地域文化有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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